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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2015版國際乒聯乒乓球比賽新規則
? ?中國乒乓球協會裁判員委員會通訊2014(第8期)刊載了馮政老師翻譯的“2014-2015版國際乒聯手冊主要更新內容”。更新的內容涉及“第二章乒乓球比賽規則”、“第三章國際競賽規程”和“第四章世界級比賽、奧運會比賽及殘奧會比賽規程”。通過學習,筆者結合以往工作中經歷的事例和對更新內容相關條款的初步體會,與大家分享探討,希望能對乒乓球愛好者理解規則有所幫助。
球越過或繞過球網裝置
“第二章乒乓球比賽規則”部分內容進行的更新,主要是從“定義”一款中刪除了“球越過或繞過球網裝置”的文字,并在隨后涉及到該內容的各條款中逐一進行了更新。因為這一內容更新,使我回想起一個留存在心底多年、爭執多年卻一直無果的話題。
“球越過或繞過球網裝置”講述的是乒乓球比賽中的一種必然現象,簡單講就是:球網把球臺分為兩部分,隔網相向而站的一方運動員使用規則允許的方法擊球,使球飛越或繞過(不是穿過)球網后落到對方臺面。這種在乒乓球運動中存在的必然現象,為什么要在規則中刪除相關文字呢?一些朋友也提出了同樣的問題。
喜愛乒乓球運動的朋友們大都會對下面的場景津津樂道:在高水平運動員的對決中,隨著比賽的激烈進行,精彩場面此起彼伏。只見一方運動員穩穩地放著高球,另一方則大力扣殺,放出的高球伴隨著強烈的旋轉,球的運行軌跡越來越偏,甚至與球網平行或旋轉回自己一側,而扣殺一方運動員的腳步距離球網越來越近,不知不覺間,雙方運動員交換了位置,觀眾突然發現運動員都把球打在了靠近自己這一邊的球臺上。
乒乓球愛好者在比賽中有時也會玩這樣的游戲,主動進攻的一方,利用對手遠離球臺的機會,突然搓出強力的回旋球,使球在落到對方的球臺后又越過球網回到自己的臺面上空,這時遠離球臺的運動員急速上前,將球擊中得分(在高水平運動員的比賽中,擊打臺內近網高球時也會發生這種現象)。
在觀眾的歡呼吶喊和運動員的激情振奮中,比賽達到了高潮,在進攻得手后的喜悅中充滿了得意之感。但是興奮之余,隱約中感覺存在著些許質疑。是什么呢?讓我們來看看規則是怎么說的吧:
1.規則首先定義了“球越過或繞過球網裝置”的概念:除從球網和比賽臺面之間通過以及從球網和網架之間通過的情況外,球均應視做已“越過或繞過”球網裝置。(球越或繞過球網,不是穿過球網。)
2.規則規定了在發球時:當球從拋起的最高點下降時,發球員方可擊球,使球首先觸及本方臺區,然后越過或繞過球網裝置,再觸及接發球員的臺區。在雙打中,球應先后觸及發球員和接發球員的右半區。(球先落在本方臺區,過網后再落到對方臺區。)
3.規則規定了擊球時:對方發球或還擊后,本方運動員必須擊球,使球直接越過或繞過球網裝置,或觸及球網裝置后,再觸及對方臺區。(一方擊球后,球先過網或觸網,然后再落到對方臺區。)
4.規則規定以下現象判重發球:如果發球員發出的球,在越過或繞過球網裝置時,觸及球網裝置,此后成為合法發球或被接發球員或其同伴阻擋。(發球觸網或被對方阻擋,判重發球。)
經過梳理規則的有關條款,我們發現前述兩種精彩的比賽場面與現行規則存在著相悖的現象(姑且稱之為隱性矛盾)。一方面規則規定,運動員要先擊球,然后使球過網,再落在對方臺面;而現實比賽中運動員在球返回球網另一側臺面上空擊球的現象,已經被大家約定俗成的接受了。
多年以前,一位善于思考的裁判老師曾經提起過這一問題,在部分裁判朋友圈內也曾進行過深入探討。有的朋友認為,按照中文文法閱讀規則,現行規則中的相關條文明確。這種球越過球網,返回過網后再擊球的現象應該不被允許;也有的朋友認為,在乒乓球運動的發展史上,這種現象早已被廣大參與者接受,沒有人提出過異議,且在一些球類項目的規則上也允許這種“隨球過網或過網擊球”。
誰也沒有說服對方,探討繼續進行,爭論沒有結果,隱性矛盾繼續存在著。也許是冥冥之中的巧合,國際乒聯對規則進行的更新解決了這一矛盾。更新后的規則是這樣的:
1.規則在定義中整條刪除了球“越過或繞過球網裝置”的文字。
2.發球時:當球從拋起的最高點下降時,發球員方可擊球,使球首先觸及本方臺區,然后直接觸及接發球員的臺區。在雙打中,球應先后觸及發球員和接發球員的右半區。
3.擊球時:對方發球或還擊后,本方運動員必須擊球,使球直接或觸及球網裝置后觸及對方臺區。
4.判重發球時:如果發球員發出的球觸及球網裝置后成為合法發球或被接發球員或其同伴阻擋。
國際乒聯對規則中“球越過或繞過球網裝置”條款的更新,從源頭上解決了規則條文與比賽實際相悖的矛盾。沒有“先擊球再過網”或者“先過網再擊球”的歧異了,于是產生矛盾的起因不復存在了;隱性矛盾不復存在了;就這一矛盾產生的爭論也就不復存在了。
拍面覆蓋物及挑球
“第三章國際競賽規程”部分更新的內容涉及對球拍用于擊球拍面覆蓋物的規定:“球拍用于擊球拍面的覆蓋物應是國際乒聯現行許可的,且國際乒聯編號(如有)、供應商和商標名應在最靠近拍柄處清楚可見。”這項更新進一步規范了球拍覆蓋物的粘貼。
通常在大型比賽中,裁判員會對照國際乒聯公布的最新“覆蓋物品牌型號清單”對球拍進行檢查。但在基層比賽中,裁判員只需關注覆蓋物是否有商標名稱和“ITTF”標識,忽略了(或沒有條件辨別)一些曾經通過國際乒聯批準使用,以后又被取消使用權限的覆蓋物的繼續使用。
在基層比賽中還發現,一些運動員忽略了對覆蓋物粘貼的準確性。2014年中央和國家機關職工“公仆杯”比賽時,曾經檢查出兩支球拍的覆蓋物存在這方面問題。一只球拍的覆蓋物上商標和“ITTF”標識靠近拍柄部分粘貼,但是運動員把這些標識部分裁剪掉了2/3,他解釋的原因是“嫌硌手指”;另一只球拍的覆蓋物,把商標和標識粘貼在了板頭部分,在裁減后依稀能夠辨認出少部分的商標和標識,運動員辯解說“商標和標識不是還在嘛”。
我們認為,上述兩支球拍的覆蓋物粘貼都不符合規則的規定。第一支球拍覆蓋物雖然把商標和標識粘貼在了靠近拍柄部分,但是裁剪影響了商標和標識的“清楚可見”;第二支拍子把覆蓋物商標和標識部位粘貼反了。這些都是大家在今后需要注意的細節。
國際乒聯在第三章里還對挑選比賽用球的規定進行了更新。更新后的文字是這樣表述的:
1.在進入比賽區域前,運動員應有機會挑選一個或幾個比賽用球,并使用運動員所挑選的球進行比賽。
2.如果運動員在進入比賽區域前未挑選比賽用球,或運動員就比賽用球意見不一致,則由裁判員從一盒大會指定的比賽用球中任意取一個進行比賽。
我理解更新后的內容有這樣幾層意思:
1.運動員有在賽前享有選擇比賽用球的權利;
2.選擇比賽用球一定是在進入比賽區域之前;
3.在運動員選擇了比賽用球的前提下,比賽一定使用經過運動員挑選的比賽用球;
4.運動員在進入比賽區域前未挑選比賽用球或雙方對比賽用球意見不一致時,是由裁判員來確定比賽用球;
5.這個球是從大會指定的比賽用球中任意選取,且可以是運動員挑選的球(運動員對比賽用球意見不一致時)也可以是大會提供的指定用球。
在國際國內舉行的大型比賽,都規定了運動員的檢錄時間。在裁判員的主持下,比賽雙方逐一完成檢錄程序,其中就包括選擇比賽服裝顏色、選擇座椅位置和選擇比賽用球等內容。有的運動員會因為賽前訓練等原因錯過了檢錄時間。按照規定,準時到達檢錄區域的一方可以從容進行選擇,而逾時遲到的一方將失去選擇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