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羽毛球賽規則再更新:內容更詳細 語言更嚴謹
繼2014年5月世界羽聯年度大會對《羽毛球比賽規則》進行了小修訂后,世界羽聯在年底又在其理事會上通過了涉及《羽毛球比賽規則》、《對技術官員的建議》、《競賽通用規程》及其附錄(以下簡稱《規則》、《建議》、《規程》),以及其他賽事規程等的修訂,同時也通過了關于繼續對5局11分制進行測試等的決議。而涉及《規則》的修改提案也已于2015年5月在蘇迪曼杯賽期間舉行的世界羽聯年度大會上得以通過,并于6月1日在其官網上予以更新,6月5日起生效。此后,在2015年10月22日召開的賽事委員會會議和27日召開的世界羽聯理事會上,再次對涉及《規則》附錄7(即時回放系統)的試驗規則、《建議》、《規程》等的相關規定進行了修訂,并且全部及時生效,特別標明的除外,其中有一部分的修訂是對6月1日生效內容的再次修改。世界羽聯官網已在11月9日對新的修訂內容進行了更新。
那么,世界羽聯對以上的內容都作了哪些修訂?對5局11分制又有什么新想法?以下就主要的一些新修訂和新規定做一簡單介紹(以下涉及修改或增加的新內容,均在對應的介紹部分以加粗字體表示,11月9日更新的再次修訂則以紅色粗體表示)。
一、涉及《規則》的主要新修訂
為了更全面、系統地了解世界羽聯對《規則》部分的新修改,有必要介紹2013至2015年間涉及《規則》的主要修訂內容(僅介紹正常人比賽規則的部分)。
(一)涉及“即時回放系統”的相關規定
早在2013年決定采用即時回放系統后,當年6月,世界羽聯就更新了《規則》中與之有關的17.5條款,即將原17.5的后半部分內容(裁判員否決司線員判罰部分)作為其子項分列出來,列為17.5.1。同時新增有關即時回放系統的內容,并列為17.5.2。具體如下:
17.5除以下情況外,技術官員對其所分管職責內事實的宣判是最后的裁決;
17.5.1當裁判員確認司線員明顯錯判時,允予糾正;
17.5.2當有即時回放系統時,由裁判長使用該系統對球落點宣判的挑戰予以裁決。
(二)涉及“合法發球”相關條款的修訂
繼上述修訂后,世界羽聯在2014年年度大會上又通過了一些對《規則》的新修訂,涉及正常人比賽規則的修訂有兩處。由于在我們中文版的《規則》中,對其中一處被刪除的英文“or”并未翻譯(即13.4.3英文原文的最后一個單詞),因此,在中文版的《規則》中,也就只有一處新的修訂內容,即涉及合法發球的相關規定,具體如下:
9.1.6(現為9.1.7)發球員的球拍擊中球的瞬間,拍桿和拍頭應指向下方。
可以說,這一處的修訂,通過在“拍桿”后面增加“拍頭”兩字,避免了對原條款的誤解和臨場的爭議,對該發球是否合法給予了更明確的規定。而未修改前的條款規定“發球員的球拍擊中球的瞬間,拍桿應指向下方”,但到底是哪邊的拍桿應指向下方卻沒有說明,因而導致了不同的理解和爭議。因為,根據規則4.1.4對拍桿的界定是“拍桿通過4.1.5所述部件,連接拍柄與拍頭”,因此,“拍桿指向下方”可以被理解為“連著拍頭那邊的拍桿指向下方”,那么這是合法的發球。也可以被理解為“連著拍柄那邊的拍桿指向下方”,而這卻是不合法的發球,即是違例的發球。由此可見,修改后的條款有助于正確理解和執行該規則,避免引起誤解和臨場判罰上的爭議。
繼該修訂之后,世界羽聯在2015年的年度大會上再次通過了4處對《規則》新的修訂,涉及正常人比賽規則的有3處,其中有一處涉及“合法發球”的相關規定,具體如下:
把原來9.1.1的條款分成兩部分,前部分列為9.1.1,后部分列為9.1.2,并重編9.1條款下的各子條款序號,即把原序號9.1.2至9.1.9改為9.1.3至9.1.10。同時,在2015年11月9日的更新中,將《規則》17.3括號中的序號由原來的9.1.2至9.1.8對應修改為9.1.2至9.1.9。具體修訂內容分別為:
9.1.1一旦發球員和接發球員做好準備,任何一方不得延誤發球;
9.1.2發球員的拍頭完成后擺,任何對發球開始的延誤都是延誤發球(“規則”9.2);
17.3發球裁判員負責宣判發球員的發球違例(“規則”9.1.2至9.1.9)。
按照這些更新內容,新的9.1.2的違例情況不再由裁判員裁決,而是由發球裁判負責裁決。但目前對這個發球違例,世界羽聯說還沒有相應的手勢,發球裁判員只要宣報“違例”就可以了。
(三)涉及“違例”相關條款的修訂
這是世界羽聯在2015年的年度大會上通過的4處對《規則》新的修訂之一。該修訂刪除了原來13.3.2的內容“穿過網或從網下穿過”,并重編13.3條款下的子條款序號,即把原13.3.3至13.3.10條款的序號對應改為13.3.2至13.3.9,同時把新序號13.3.2(即原13.3.3)的條款內容“未從網上越過”修改為“未從網柱間的網上越過”。因為“穿過網或從網下穿過”也屬于“未從網柱間的網上越過”。新修訂后的條款已經涵蓋了原13.3.2條款的違例現象,也就沒必要另列一個多余的條款。
(四)涉及“行為不端及處罰”相關條款的修訂
這也是世界羽聯在2015年的年度大會上通過的4處對《規則》新的修訂之一。
該修訂對“規則”16.7.1.2進行了很重大的修改,把原來的如此違例兩次則視為“屢犯”改為如此違例一次則視為“屢犯”。修訂后的16.7.1.2的條款為:對已被警告過的一方判違例,已被警告的同一方如此違例一次則視為“屢犯”。
從這個條款的修訂也可以看出世界羽聯對于管控運動員場上不端行為的決心和舉措,按照新的規定,如果簡單地用紅黃牌的處罰順序來解釋“屢犯”行為不端的話(嚴重違犯和違犯規則16.2的情況除外),就是運動員在場上出現行為不端被判了黃牌以后,又出現行為不端被判紅牌,那么紅牌以后,裁判員就要馬上叫裁判長,裁判長有權取消該運動員的比賽資格,即一張黃牌加一張紅牌后,就要馬上叫裁判長。而修訂前的規定則是:運動員行為不端被判黃牌后,再出現行為不端被判紅牌,而后再次出現行為不端,再判紅牌,這時裁判員才叫裁判長,即一張黃牌加兩張紅牌后才叫裁判長。也就是說,對“屢犯”新的界定,使得運動員在被判紅牌以后就有可能被裁判長取消該場比賽資格。而根據《建議》3.7.6的規定,任何由于行為不端被取消比賽資格的運動員都將被取消其整個賽事的比賽資格。因而該修訂對于更好地規范運動員的場上行為,可以預見是能起到積極作用的。
二、增加了“即時回放系統”的內容。
世界羽聯在經過一段時間對“即時回放系統”的測試后,2013年底正式采用該系統。從測試到正式采用,涉及該系統的有關規定一直在不斷修訂和完善中。在2015年8月舉行的世錦賽期間,還有涉及宣報部分的新的修訂意見。在2015年10月舉行的理事會上又再次對有關挑戰次數的規定進行了修訂,將原來規定每方運動員在每一場比賽中有兩次挑戰權的規定,改為每一局有兩次挑戰權,并將這個新的修訂作為一個試驗規則,于2016年1月生效執行。具體如下(在中國羽協審定的《羽毛球競賽規則》中列為第四部分):
1、即時回放系統
1.1有即時回放系統的場地,運動員可以對司線員和裁判員以及裁判員糾正司線員的宣判進行挑戰。
1.2若司線員未能看清而裁判員也不能做出裁決時,裁判員也可以要求使用即時回放系統。
2.運動員挑戰
2.1挑戰必須在球的落點被宣判后立即提出。
2.2一旦接到運動員的挑戰,裁判員應立即向裁判長示意,裁判長則應立即啟動即時回放系統對該球落點進行裁決。
2.3如果司線員或裁判員的宣判被判定是錯誤的,則運動員挑戰成功,司線員或裁判員的裁決被推翻。
3.失去挑戰權
3.1一名(對)運動員在一場比賽中有兩次挑戰權。
3.2如果對球落點的宣判,在使用即時回放系統后被判定是正確的,則該名(對)運動員挑戰失敗,失去一次挑戰權。
3.3如果該名(對)運動員挑戰失敗兩次,則其失去在該場比賽的所有挑戰權。
3.4如果該名(對)運動員挑戰成功,則保留其挑戰權。
3.5當裁判員要求使用即時回放系統時(1.2所述)),雙方運動員均不失去挑戰權。
于2016年1月生效的試驗規則如下:
3.1一名(對)運動員在一場比賽中,每局均有兩次挑戰權。
3.3如果該名(對)運動員挑戰失敗兩次,則其失去在該局比賽的所有挑戰權。
三、涉及《建議》的主要新修訂
世界羽聯對于《建議》的修訂主要還是在2014年年度大會和理事會上通過的內容,不過,2015年10月召開的理事會對這些修訂的內容又再次進行了修訂,并新增了一個新條款。主要有以下七大方面的內容:
(一)涉及“即時回放系統”的相關規定
在《建議》中涉及該系統內容并已生效的相關修訂主要有如下9個條款:
2.4技術官員對其分管職責內事實的宣判是最后的裁決。當裁判員確認司線員明顯錯判時,允予糾正(“規則”17.5)。有即時回放系統的場地,由裁判長使用該系統對球落點宣判的挑戰予以裁決(“規則”17.5.2)。如果需要撤換司線員,應召喚裁判長商定(“規則”17.6.4和“建議”2.3)。
3.3.1.6當需要使用即時回放系統對球落點的宣判做出裁決時,將左手高舉過頭。
3.4.1球落在界線附近或無論界外多遠,裁判員都應看司線員。司線員對其看管線附近球落點的裁決負全責(下列3.4.2或3.4.4的情況除外)。
3.4.3.3“重發球”(裁判員也未能看清)。有即時回放系統的場地,當裁判員需從指定的技術官員處獲取即時回放系統的裁決時,應宣報“司線員未看清”,并將左手高舉過頭,指向相應的線。
3.4.4當有即時回放系統(“規則”17.5.2,第一章四)時,如果裁判員或司線員的宣判受到運動員(對/隊)的挑戰(“建議”3.4.2、3.4.3,6.2、6.3),裁判員應確認該運動員(對)是否仍具有挑戰權;運動員應對裁判員說“挑戰”,并舉起手臂,明確示意。
3.4.4.1如果運動員仍具有挑戰權,裁判員應宣報:“…(運動員姓名/隊名)挑戰宣判“界內”(或“界外”),同時左手高舉過頭,然后指向運動員所挑戰的線。
3.4.4.2由指定的技術官員通過即時回放系統對相應的落點進行回放,并將挑戰的最終裁決“界內”、“界外”、或“無結論”告知裁判員。
3.4.4.3對挑戰結果的宣報:
?如果挑戰成功,宣報:“糾正,界內”或“糾正,界外”。隨后依情況宣報:“換發球”、“比分”或“繼續比賽”。
?如果挑戰失敗,宣報:“挑戰失敗”,“…(運動員姓名/隊名)還有一次挑戰權或沒挑戰權”。隨后,依情況宣報:“換發球”、“比分”,或“繼續比賽”。
?如果挑戰的最終裁決是“無結論”,則對“司線員未看清”的回放判“重發球”,或原被挑戰的裁決有效。
6.2司線員對所負責的線負全責。以下情況除外:裁判員判定司線員有明顯錯判,糾正司線員的裁決;或有即時回放系統的場地,司線員的宣判或裁判員糾正司線員的宣判受到運動員的挑戰時,由裁判長對此作出裁決(“規則”17.5.2,第一章四)。
(二)涉及5局11分制的相關規定
這部分的內容主要是新增了涉及還在進行測試的5局11分制的相關宣報內容(省略號部分為該條款未修改的內容):
3.3.5當一局比賽領先方得11分時(或在使用第一章所述的“其他計分方法”的比賽中,當一局比賽領先方得相應分數時),該回合一結束,應立即宣報“換發球”(需要時),隨后宣報比分和“間歇”,……。
3.3.6在一局比賽領先方得11分的間歇中(規則16.2.1或在使用第一章所述的“其他計分方法”的比賽中,當一局比賽領先方得相應分數時),40秒時,應重復宣報:……。
(三)涉及運動員離開場地的相關規定
3.5.4.3比賽中,如果比賽未被不當中斷,裁判員可允許運動員迅速擦汗或喝水。
這一新的修訂主要是為了更好地控制比賽場上的延誤現象,因為現在運動員在場上的延誤現象越來越多,形式也越來越多樣(詢問是否可以擦汗或喝水也是其中一種形式),使得比賽用時不斷增加。有數據顯示從1986年至1992年,男單實際用在比賽上的時間為48%;從2008年至2010年,則降至32%;在2012年倫敦奧運會上,男單決賽的實際比賽用時只有24%。
為了更有效地控制比賽場上的延誤現象,該修訂還專門用了“不當”一詞。所以,當運動員沒有不當中斷比賽,而確實需要擦汗或喝水,裁判員可以不需要運動員提出而直接讓其迅速地擦汗或喝水。尤其是現在世界羽聯從運動員的健康、衛生、安全、延誤比賽以及整個賽事的展示等因素考慮,在2015年年初提出運動員不要在場上摔汗的建議后,這個修訂也可以理解為是對靈活處理場上這些情況的一個規則支撐。但如果是有意中斷比賽或打亂對方運動員節湊等情況,則另當別論。
(四)涉及教練員場外指導的相關規定
對于教練員的場外指導,除了在“教練員、隨隊官員行為規范”里進行了修訂外,在《建議》部分也對應增加了以下新的規定和修改:
3.5.6.1一旦雙方運動員準備好比賽,以及比賽進行中都應制止場外指導(“規則”16.5.1)。
3.5.6.2確保:
3.5.6.2.1比賽中,教練員坐在指定的椅子上,不得站在場邊(除“規則”16.2允許的間歇外);
3.5.6.2.2教練員不得分散運動員的注意力或使比賽中斷;
3.5.6.2.3比賽進行中,教練員不得試圖以任何方式與對方運動員、教練員、隨隊官員交流,或以任何目的使用電子設備。
(五)涉及行為不端的相關規定
這部分的修訂主要增加了11分間歇期間行為不端的處理規定和對應的宣報內容,以及賽前、賽后行為不端的處理規定。同時將原來有關局間行為不端的處理規定和宣報與新增的11分間歇的行為不端的處理規定和宣報統一歸為“間歇期間的行為不端”。2015年10月的再次修訂還將原來分開羅列的宣報進行了整合,并刪除了最后部分的重復內容。具體如下(省略號部分為原條款中沒有修改的內容):
3.7.2間歇期間的行為不端(“規則”16.2)的處理方法,與一局中的行為不端的處理方法相同。出現行為不端后,馬上按建議3.7.3至3.7.5的要求宣報。
在間歇后恢復比賽時宣報:
“……局,比賽開始,0比0”
或宣報:
“11比…
……
然后,按建議3.3.8宣報。
刪除上一次修訂的如下內容:
間歇期間的行為不端,在間歇后恢復比賽時,宣報“繼續比賽”,并再次宣報比分。
如果是違反規則16.7.1.2或16.7.2的不端行為,則在恢復比賽時宣報:
“…..(運動員姓名),違例”
必要時加報:“換發球?!苯又麍蟆袄^續比賽”和比分。
3.7.7賽前或賽后在比賽場地出現的行為不端應按“建議”3.7.3至3.7.6規定處理。記錄任何此類不端行為以及采取的措施并報告裁判長,但不影響該場比賽的比分。
(六)新增4.7條款
這一新條款是專門對裁判員有關著裝的建議。具體如下:
4.7穿著得體的制服,包括在未提供裁判制服時遵守“裁判員服裝規定”(“規程”24)。
(七)涉及發球違例的手勢圖解的規則規定
1、根據對原規則9.1.1的修改,對應更新了5.2括號內的條款序號:
5.2發球裁判員負責宣判發球員的發球是否合法(“規則”9.1.2至9.1.9)。
2、更新了對應規則條款的新序號,按手勢圖解的順序,更新的規則序號分別為:
規則9.1.7改為規則9.1.8;規則9.1.2和9.1.3改為規則9.1.3和9.1.4;規則9.1.4改為規則9.1.5;規則9.1.5改為9.1.6;規則9.1.6改為規則9.1.7。
3、增加了規則9.1.3和9.1.4有關腳部違例手勢圖解中的規則內容:
從發球開始至發球結束前(“規則”9.2,9.3),發球員和接發球員未站在斜對角各自的發球區內,或他們的腳觸及該發球區的界線,或一腳或者雙腳沒有與發球區地面接觸或者移動。
4、將《規則》新的9.1.7條款的修訂內容在此作對應的修訂,即將“拍頭”兩字增加到對拍桿未指向下方的違例手勢圖解的規則規定中:
發球員球拍擊中球的瞬間,發球員的拍桿和拍頭未指向下方。
四、涉及《規程》及其附錄的主要新修訂
涉及《規程》及其附錄的修訂比較多,包括從2016年起至2018年逐年提高世界羽聯3級賽事(系列大獎賽)和4級賽事(由主辦國所屬的洲聯合會負責和管理的國際挑戰賽、國際系列賽和前瞻系列賽)的獎金;在青年賽事中,新增國際青年黃金大獎賽,并取消了對青年賽事各等級對應的獎金要求;提高世界羽聯大獎賽的世界排名積分;在世界排名體系中把亞錦賽從黃金大獎賽等級(世界羽聯3級賽事)提升到超級系列賽等級(世界羽聯2級賽事);賽事報名程序;報名參賽選手的分開;抽簽變更和運動員替補;5局11分制,等等。由于篇幅關系,以下僅根據世界羽聯最近對一些新規定執行后的一些說明,以及結合中國羽協審定的2015《羽毛球競賽規則》涉及《規程》部分的主要修訂內容,重點介紹以下四大方面的新修訂:
(一)重新修改了有關“抽簽變更和運動員替補”方面的相關規定,加大了對運動員退賽和消極比賽等的相關處罰。具體的修訂如下:
1、不允許運動員(對)在同一周內報名參加2項世界羽聯批準的賽事,包括有世界排名積分和世界青年排名積分的賽事。但以下情況除外:截止日期較早的報名還未得到接受確認的,可以退出該賽事而報名參加截止日期較后的賽事;或在同一周內,同時在參加洲單項錦標賽和洲混合團體錦標賽或洲男子團體錦標賽或女子團體錦標賽的比賽的。如果運動員所在協會給其運動員報了名,而在報名截止日當天,在世界羽聯總部所在地時間的午夜前未退出該賽事的,則視為已經報名。已接受報名的運動員(對)在此后的任何退賽以后,不管是正賽還是預賽,都不允許其再報名參加賽期重疊的其他任何賽事。否則,該運動員(對)將喪失在這些比賽中所獲得的任何世界排名積分。
2、運動員在一場比賽中的棄權不應視為退賽。但如果運動員報名參賽的項目在一個以上,則運動員在該項目比賽中棄權或退出該項目,都必須退出其已報名的其他全部項目。在一個賽事中,對有運動員‘未出場比賽’的某場比賽,應判對方不戰而勝。對‘未出場比賽’的處罰要高于退賽,且將在已有的退賽處罰之上追加處罰。
3、在世界排名體系中,增加了一個新條款(4.4):在世錦賽或世界羽聯2級賽事中,如果一名或一對運動員在對陣來自相同協會的運動員(對)的比賽中退出或棄權,則他們不獲得該賽事的世界排名積分。
世界羽聯對此規定發表說明稱,這一新規定并不適用于“被迫”退賽的情況,也即是因退出一個項目或在一個項目比賽中棄權后被迫退出另一個項目的情況則不會受該規定影響。
該說明還稱,世界羽聯將對此密切監控,確保無運動員(對)不負責任地帶傷繼續比賽。如果出現這種情況,在與賽事醫生商議決定后,世界羽聯裁判長有權讓該受傷的運動員(對)退出任何相關場次的比賽。這種處理的結果,依然是退出比賽的受傷運動員(對)沒有世界排名積分。如果運動員繼續帶傷比賽,但又不能盡全力比賽,世界羽聯則會通過裁判長報告以及相關錄像等資料組織專門的人員進行研判確定。
對此,世界羽聯在其最近一期的技術官員雜志上提到,在2015年10月舉行的國際A級裁判長研討會上也討論到了對以上兩個新規定的執行問題,并提到將在世錦賽、超級系列賽和黃金大獎賽上,從1/4決賽開始,對對陣雙方來自同一協會的比賽進行全程錄像。如果需要,裁判長有權考慮對前面輪次的比賽進行錄像。這樣做的初衷是確保運動員盡全力比賽。
(二)增加了8個(對、隊)以下選手參賽時的種子數1個,即把原來8個(對、隊)以下選手參賽設1個種子的規定,修改為全部按16個(對、隊)以下選手參賽設2個種子。
(三)修改了有關“比賽服裝”部分的規定條款,并新增加了新的有關規定。具體如下:
---比賽服裝指除球拍外,運動員在比賽中所穿戴的包括(但不限于):套頭衫、運動短袖上衣、運動員短褲、裙、襪、鞋、頭箍(包括頭巾和穆斯林的頭巾)、護腕、繃帶及醫用護具等任何衣著物品。
---單打運動員必須在整場比賽中穿著相同顏色和款式的短袖上衣和短褲(或相應的比賽服裝),并符合下列規定。
---雙打運動員必須在整場比賽中穿著相同顏色和款式的短袖上衣和短褲(或相應的比賽服裝),并符合下列規定。
---圖案應為抽象圖案,且不含廣告,無具象、商業或推銷內容。具象和繪畫作品,可以作為整個抽象圖案的一部分,出現在服裝上。世界羽聯是抽象圖案構成要素的唯一裁決者。
---對鞋子上的廣告不再規定允許出現多少個,并將對鞋子上廣告的規定單獨列出來,而不放在對襪子的廣告規定中。即:只要運動員比賽時所穿鞋子的品牌和型號在賽前至少三個月已在市場公開銷售,則該鞋子上允許有廣告。
---運動員穿在運動上衣、短褲、短裙或連衣裙里面的服裝應視為“內衣”,不列入“其他服裝”范疇;如可見,不得出現廣告。
---身體上有紋身、繪畫、轉印圖畫或類似物的運動員,其紋身、繪畫或轉印圖畫不得展現任何非法、誹謗或商業性質的內容,或另有違反《規程》23.4.3所述有關服裝廣告的規定。
---凡使用這類廣告的會員協會必須得到世界羽聯的書面批準。世界羽聯2016年1月邀請會員協會提出申請,但會員協會可以在全年任何時候提出申請。任何申請都必須至少于賽前2個月提出,并獲得批準,方可使用。
---新增《規程》23.2.2條款,原23.2.2和23.2.3則分別改為23.2.3和23.2.4。
23.2.2除以上規定的廣告外,還可出現一個非商業徽章形式的世界羽聯標記,該標記由世界羽聯限定(比如,世界羽聯徽標,誠信運動徽標,或者類似的徽標)。該標記不得超過20平方厘米,且必須遵循世界羽聯對該標記的限定。該標記可出現在如下未有廣告、國旗或國徽的任一位置:左袖、右袖、左肩、右肩、左領、右領、右胸、左胸和前胸中央。
---新增《規程》23.4.5新條款
23.4.5禁止涉及煙草公司和煙草產品的廣告。
---新增《規程》24新條款,并將原24至32的序號對應修改為25至33。
24–當未提供裁判制服時的裁判員服裝規定
24.1世界羽聯2級、3級、4級賽事和國際青年賽事
24.1.1裁判員須自帶制服,含黑色長褲或短裙、帶口袋的黑領襯衫、黑襪子和黑鞋。
24.1.2上衣僅允許出現制造商的商標一個和額外廣告一個,每個徽標不得大于20平方厘米。
24.1.3上衣僅允許出現與裁判員級別對應的世界羽聯徽標或洲聯合會徽標或會員協會徽標一個。該徽標反映裁判員各自獲得的B級或A級裁判員級別,由各相關組織提供給裁判員。該徽標不得大于20平方厘米。
(四)涉及運動員和教練員行為規范的修訂
----涉及“教練員、隨隊官員行為規范”的修訂如下(省略號部分為未有修改的內容):
2.1衣著應得體,應穿著隊服或襯衫或套頭衫,長褲或長裙。不得穿著牛仔褲、拖鞋、涼鞋、沙灘褲、短褲等。衣著是否得體,由裁判長認定。
2.2應坐在…(規定的間歇時間除外);如果教練員需到另一場地,必須在死球后才能走動。
2.7不得…隨隊官員交流;或以任何目的使用如手機、手提電腦或類似的電子設備。
2.9不得在賽前、賽中或賽后,通過媒體發表暗含對賽事官員、技術官員、對方教練員、對方隨隊官員和對方運動員個人偏見的評論,或質疑他們正直誠信的評論,而損害本項目的聲譽。
3.1.1在未成死球前(2.3規定),不論….(“規則”14.2.5)。再次出現該情況,裁判員應立即召喚裁判長。
3.2.6排版上的變化:將另一起一行的最后一句“裁判員必須給違犯的教練員、隨隊官員口頭警告。”放在上一句后面,不再另起一行。即:
3.2.6在一場比賽中,不論…..(2.7規定);裁判員必須給違犯的教練員、隨隊官員口頭警告。
3.3如果再次違犯同于3.1所列違犯行為或違犯3.2所列任一違犯行為,裁判員必須召喚裁判長。裁判長可以讓該教練員、隨隊官員離開比賽內場。
6.凡違犯第3至5條款,或違犯世界羽聯“競賽通用規程”附錄5“涉及賭博和非正常比賽結果的參與者行為規范”的任何教練員、隨隊官員….(后面內容不變)。
----涉及“運動員行為規范”的修訂如下:
3.4提前離開賽事
作了將導致運動員無法參加賽程安排的賽事或影響其接受興奮劑檢測、履行媒體義務和出席頒獎儀式的行程安排。
4.6試圖干擾技術官員
運動員試圖用手臂、手、球拍或語言干擾技術官員的裁決。
4.8不履行媒體義務(從該條款起,修改和新增了以下黑體部分的內容,并將序號對應作如下調整:)
運動員如未按媒體經理或賽事其他官員要求參加以下相關活動的,將視為不履行媒體義務:
4.8.1運動員缺席在其第一場比賽(不論單打還是雙打)前一天舉行的賽前新聞發布會,或在賽事期間舉行的任何專題新聞發布會。
4.8.2一場比賽結束后,不論輸贏,運動員不接受賽后即進行的現場媒體采訪,或按照指令在電視攝影機的攝影范圍內完成其簽名(或賽后類似的活動)。
4.8.3在不影響準備下一場比賽的前提下,不論勝者還是負者,在賽后30分鐘內未出席每場比賽結束后組織的賽后新聞發布會或采訪(傷、病除外)。出席的時間不少于25分鐘。
4.8.4未按要求出席為宣傳運動員正參加或即將參加的賽事,或為整個羽毛球運動而進行的電視演播室采訪。如果該演播室采訪是在賽場外進行,則最好安排在運動員當天最后一場比賽結束以后或在其無比賽日進行。
4.8.5未接受‘一對一’電視采訪(每個賽事最多四次)。世界羽聯有權決定其中兩次此類采訪,其余的則應在征得運動員的同意下進行。
4.8.6未能協助宣傳某一賽事乃至整個項目。(運動員必須樂于應邀參加至少一個不超過1小時的適當活動,如親筆簽名,參與“會見公眾”的問答活動等)。
4.8.7所有活動應最好安排在運動員比賽結束后的同一天,但如果運動員的比賽是在晚上6點以后,則媒體活動可以安排在同一天的中午12點之前。訓練不能成為缺席的理由。
4.9運動員對世界羽聯贊助商的義務
如有要求,所有運動員都必須參加:
4.9.1友好訪問,親筆簽名或其他與贊助商有關的類似活動,此類活動每個賽事最多2次,最長20分鐘。
4.9.2拍照機會---每年至少一次的拍照機會。每次此類的拍照機會應征得世界羽聯和運動員的共同同意,且應在運動員正參加的賽事期間組織進行。
4.9.3世界羽聯超級系列賽冠名贊助商的媒體活動和贊助商活動---每年至少2次。
4.10違反頒獎禮儀(原來的序號為4.9,從這里開始到原來的4.16,內容沒變,只是序號改為4.10至4.17,并增加以下新的序號5的內容,并將原來5及以后的序號對應改為6,6.1,6.2和6.3)
5.教育活動
5.1如有要求,所有世界羽聯排名前50的運動員都必須在一年內參加一天最多8小時,或2天每天最多4小時的教育活動。世界羽聯將在運動員所參加的賽事現場安排教育課程。
(五)涉及5局11分制的規定
(在此,首先對本人在2014年8月的《羽毛球》雜志中介紹該新的計分方法一文中的一個筆誤進行勘誤,即在該期第54頁,7、計分方法:一場比賽以3局2勝定勝負;應為:一場比賽以5局3勝定勝負。)
5局11分制的計分方法在2014年8月開始進行測試以后,到年底的理事會召開前,共有31個3級和4級賽事參加了測試。這些測試都是沒有加分的5局11分制。
根據收集到的數據和反饋,世界羽聯在2014年召開的理事會上決定繼續對5局11分制進行更多不同的測試,包括在2015年測試的兩種有加分的計分方法。這兩種變化了的5局11分制的計分方法分別是:1)加分后,領先2分者勝該局,最多加分到15分,即滿分15分;2)10比10平時,領先3分者勝該局。有加分的5局11分制的每局只允許間歇1分鐘。對此,世界羽聯已邀請在2015年2月至4月間舉辦世界羽聯3級賽事(系列大獎賽)和4級賽事的主辦方參與對這些計分方法進行測試。
世界羽聯公布說,在對2015年的數據進行分析并與世界羽聯的利益相關者作進一步商議后,世界羽聯理事會也許會將其列入2016年年度大會的議事日程。但世界羽聯的理事會也在去年的理事會上決定,任何對計分方法預期的修改都只有在2016里約奧運會之后才予以考慮。世界羽聯主席也曾公開解釋說;“世界羽聯還沒有做出要執行新的計分方法的決定,但相信我們是朝著正確的方向前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