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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2016年吉隆坡世乒賽的裁判工作總結
一、裁判員隊伍組成
本屆世乒賽任命的競賽官員包括:競賽經理4名、裁判長1名、副裁判長8名、藍牌考官19名、臨場裁判138名。組委會未設球拍檢測官,而是由臨場裁判輪流在球拍檢測中心值班,裁判長在編排裁判任務時,將球拍檢測中心視為一張球臺,每節比賽安排3名裁判。臨場裁判采取分類編號:編號為1-33號的是馬來西亞國家級裁判,編號為101-121的是外籍國際白牌裁判,編號為201-229的是馬來西亞國際白牌裁判,編號為501-555的是所有國際藍牌裁判(共55名)。
二、臨場裁判員任務
本屆世乒賽賽程為8天,競賽項目為男女團體,各設4個級別。比賽在沙阿蘭體育中心舉行,主館是馬拉瓦提體育館,最多使用9張比賽臺、18張練習臺、1個檢錄區、1個球拍檢測中心;副館是臨時搭建而成,分A、B兩館,共設24張比賽臺、24張練習臺、1個檢錄區、1個球拍檢測中心。除最后一天外,基本上每天包含4節比賽,大部分裁判的任務是每天2個團體賽或者在檢錄區、球拍檢測中心工作。我在本次比賽中共執裁團體賽9場、在主館球拍檢測中心工作2節時間、在副館球拍檢測中心工作2節時間。
三、裁判員大會
全體裁判員大會于2月27日20:00在裁判員下榻的阿卡帕拉酒店三樓會議廳舉行,要求所有裁判員必須參加該會議且不能提前離會。會議主要議題包括:1、介紹裁判長團隊和裁判員組成情況;2、本屆團體世乒賽的賽制和比賽方法;3、團體賽的工作流程和臨場操作程序;4、關于規則和臨場執法的一些注意事項(如主裁和副裁的職責和配合、發球的有關規則、不良行為、非法指導、運動員服裝和廣告等);5、交流住宿、交通和餐飲信息;6、發放裁判津貼和組委會紀念包。
四、臨場執裁要求
在裁判員大會和每天賽前短會上,裁判長團隊對臨場執裁工作做了很多具體的要求,現摘錄部分內容,以供今后的比賽參考:
1、有任務的裁判員應在團體賽前60分鐘分別抵達主館或副館檢錄區報到。雙方隊長應在賽前45分鐘到檢錄區抽簽(主客隊、服裝顏色和運動員席方位),等候時間為5分鐘,遲到的一方失去抽簽的權利。如一方或雙方在賽前40分鐘未到,則由裁判員按照運動員在協會的排名填寫出場次序。
2、雙方隊員至少A和X應在賽前20分鐘將球拍交給臨場裁判。團體賽前沒有提交球拍,或有兩場比賽任務的運動員在第一場賽后不愿將球拍留給裁判員保管,可在該運動員場次的前一場單打開始時將球拍交到檢錄區,由檢錄區裁判檢查(或球拍檢測中心抽測)并送到球臺。所有賽后檢測的球拍都應送球拍檢測中心。賽前未提交球拍或沒有足夠時間檢查,裁判員將紙袋和球拍留在檢錄區并報告值班裁判長,由檢錄區的裁判檢查后交到球臺。
3、未接受賽前檢查的球拍,進入比賽區域后,裁判員應對該球拍整體外觀和不規則的地方進行檢查,球拍的其他方面由球拍檢測中心在賽后檢測。賽后檢測時,由副裁收球拍、交到球拍檢測中心并等候結果;主裁留在比賽區域進行管理。如果該場團體賽已結束,要求雙方運動隊在運動員席等待,不能離開。
4、本屆世乒賽不安排機動裁判,由檢錄區和球拍檢測中心的裁判兼任。
5、本屆世乒賽所有比賽臺都配有電子觸屏翻分器,安放在主裁椅前,由主裁負責操作。主裁進入比賽區域后,在觸屏電腦上選擇相應的比賽場次;每一回合結束后,主裁除舉拳和報分外,還應在觸屏上點擊比分,副裁仍操作手工翻分器。
6、運動員必須佩帶組委會下發的號碼布,且應在背部靠上的地方,用至少3個別針固定。運動員不能以號碼布會遮擋贊助商名、協會名或運動員名為理由而不正確佩戴。裁判員在比賽開始前應檢查,有必要時應糾正。
7、比賽區域的運動員席,雙方各五把椅子,就坐人員只能是抽簽表上所顯示的所有運動員和1名教練員。裁判員應在賽前檢查,如有人員拒絕離開,立即報告裁判長。
8、在比賽區域,雙方參賽隊可各安放1臺小攝像機,且僅限于1臺,比賽區域周圍不能再有其他攝像機,除持權轉播商。裁判員應在賽前檢查,有必要時應糾正。
9、主館的球臺,球網上如安裝有攝像頭或收音器,視為球網的一部分。
10、在每個比賽區域都設有隨隊醫生的座位,裁判員應注意,在比賽期間隨隊醫生不能與運動員說話,否則裁判員應上前檢查其身份,并明確告訴他(她)不能與運動員說話。
11、當運動員在比賽結束時出現不良行為,裁判員不應出示黃牌,而是立即報告裁判長。對運動員來說,裁判員的黃牌處罰不起任何作用,但裁判長接到報告后,雖然不一定會取消該運動員的資格,但可以在裁判長報告中記錄,也可以向國際乒聯建議給協會寫信通報。
12、在主館,從半決賽開始,每場團體賽由三名裁判執法,第一場單打,主裁和副裁入場,第三裁判在入場式后進入內場遞送球拍,并在裁判長席前就坐;第一場單打結束,主裁離場,副裁接替主裁工作,第三裁判入場擔任副裁。以此循環,直至團體賽結束。(筆者注:三人一臺制,我是第一次經歷。主要的好處是提高了工作效率。第一場單打結束,副裁接替主裁,第三裁判入場擔任副裁,這樣他們的職責不會出現交叉,各司其職,完成第二場的賽前工作。但由于第三裁判是中途入場,對前一場運動員的表現和判罰情況不了解,可能會造成判罰尺度不一致的問題。對這種執裁方式的優點和缺點,建議可以在裁判界討論,也可在國內一些比賽試行。)
五、感受和體會
1、接待:抵達吉隆坡機場,出關后立即可以見到接待志愿者,他們在衣服外面套著世乒賽海報板,非常醒目。從出關開始,到取行李、登記乘車點,志愿者是分段接洽,一個人負責一段,完成后把賓客交到下一段。在乘車點等候約半小時,就有志愿者招呼入住同一酒店的來賓登車。本屆世乒賽實際上并不在吉隆坡舉行,而是在其臨近的城市沙阿蘭,距離吉隆坡17公里。組委會提供的8個接待酒店分布在吉隆坡和沙阿蘭的不同地方,離場館距離遠近不一,最遠的酒店到場館約需1個多小時。組委會安排所有裁判長和裁判員入住阿卡帕拉酒店,該酒店離場館最近,步行僅需10分鐘,有利于世界各地的裁判調整時差并進行休息和就餐,以更加充沛的精力投入執法工作。
2、交通:在酒店大堂和兩個場館的裁判員休息室,都有清晰的穿梭巴士時刻表,從早上7:15到深夜23:00,基本上是每半小時一趟大巴,但個別時候班車不夠準時。
3、觸屏電子翻分器:早在世乒賽開始前一個月,國際乒聯競賽經理就給所有裁判員發了一封郵件,內容是觸屏電子翻分器的操作說明和一個鏈接,打開鏈接是網上練習該電子翻分器的頁面。經過練習,很多裁判在抵達吉隆坡之前就已經熟悉操作程序,所以開賽后,在這方面較少聽到裁判的抱怨和操作失誤的消息,系統運行也沒出現的大的問題。但是在比賽中,我們也發現了一些軟件的問題,比如有時候大屏幕的運動員方位與實際運動員站位不相符;一局比賽結束,裁判員已經點了第11分,可大屏幕仍然顯示10:X;一場單打結束,會彈出會話框“是否確認比分和比賽成績”,一般我們都要核對一下再點確認,可如果在10秒后才點確認,大屏幕就不會顯示比賽結束并進入下一場。我們已將以上問題反饋給國際乒聯競賽經理,希望以后該軟件的功能更完善和好用。
4、裁判問卷調查:本屆世乒賽,裁判員一共收到兩個問卷調查,第一個是在賽前半個月,裁判長給所有裁判員發郵件,內容除了裁判員公告,還有一個裁判信息問卷調查,內容包括:裁判員基本信息、抵離時間、語言能力、裁判資歷和執裁經歷、是否經過球拍檢測培訓、是否已在網上練習電子翻分器、希望哪一天休息、對酒店同屋有何要求和偏好等。這樣,裁判長能提前掌握裁判員的很多信息,可以用于安排裁判員執裁場次、執裁時間、休息時間和房間分配。建議國內大型比賽也可以采用這種方式,提前獲得裁判員的各種信息,有利于更好地安排任務和管理裁判員。第二個問卷調查是在比賽倒數第二天,給本屆世乒賽的各項組織工作打分并填寫評語:包括賽事服務(場館條件、運動員服務、觀眾服務、媒體報道等);賽事組織(接待、交通飲食、裁判員工作量等);臨場執裁(技術信息是否足夠、任務指示是否清晰、裁判長支持是否到位等);其他服務(是否組織城市觀光、裁判員隊伍是否團結友愛等)。
5、網絡信息服務:裁判長為本次世乒賽設立的云硬盤,將所有與裁判有關的信息都放在里面,包括:裁判員公告、裁判員要求、裁判員名單、裁判員輪值表、合影等,方便我們下載保存,為將來舉辦賽事提供參考。
6、比賽用球:我一共執裁9場團體賽,只有一場比賽使用了第2個球,其余都是1個比賽球用到結束,可見塑料球的質量也在不斷提高。據不完全統計,目前打破球最多的是3月1日早上的男團俄羅斯對克羅地亞,比賽打了5場單打,共破了4個球,但沒有出現重發的情況。(關于球破裂是否重發的問題,我還專門請教了本屆世乒賽的藍牌考官張瑛秋老師。她談到,國際乒聯的專家團隊目前給出的指導意見是:球只能在三種情況下破裂:一是運動員拍觸球時,二是球觸及球臺、球網時,三是回合結束時或結束后球觸及地面、燈、擋板等;由于大多數情況下裁判員不知道球在什么時候損壞,因此如果裁判員確認球是在第三種情況下損壞,該回合判得分,否則該回合判重發球。)
7、關于“球網高度”和“發球擦網”的提案:在場館裁判員休息室,我碰到來自瑞士考官布蘭特女士,在與她聊天時提及“提高球網高度”的提案,她證實該提案已通過決議,意味著該提案得到大多數協會的認同,可以在今后的國際比賽中做測試,以廣泛了解不同水平、不同年齡運動員對不同網高的適應,然后擬在2018年正式提出網高具體數值。關于“發球擦網不重發”的提案,去年在白俄羅斯公開賽已試行過,但由于當時成年比賽使用正常規則,青少年比賽試用no let service規則,但同一批裁判執裁,經常混淆,導致這個測試不太成功。
8、臨場執裁和考核的兩個疑惑
·關于服裝問題:在我執裁的一場團體賽中,雙方服裝顏色分別是黑色和天藍色,經詢值班副裁判長,可以比賽。在即將列隊入場時,副裁判長不放心,又仔細看了一眼雙方服裝,感覺還是比較相似,讓我告訴雙方運動隊還是要更換服裝。我在比賽場地找到雙方隊長,提出需解決服裝顏色問題。此時競賽經理路過,并主動表示“服裝差別還是挺大的,而且入場儀式馬上開始,沒時間換啦”。我回到檢錄區如實反映情況,裁判長說:“為什么要問競賽經理”,我回答是隊長見他路過并詢問,他主動回答的。裁判長后來還是同意運動員上場比賽了。服裝問應該是裁判長職責,可是競賽經理對體育展示負責,如何處理他們之間的關系?(為此我請教了張瑛秋老師,她認為,服裝問題裁判長擁有最后的決定權。但裁判員和運動員在列隊后,由于競賽經理負責賽場體育展示,臨時更換服裝是否影響體育展示顯然是競賽經理的權限。)
·關于發球的判罰:一場團體賽結束后,藍牌考官和我進行“臨場考核小結”,其中關于發球的判罰,他提到,法國一名運動員在第一局第二個發球,我就警告了,可是到了第二局他6:9落后時,我才對他的發球判罰了一分;相隔兩局之久,中間他的發球幾乎是一樣的,我為什么不判?我的回答是:經過警告,他的發球有所改善,雖然有些發球存疑,但直到第二局落后較多時,他的發球明顯不合法,于是我才判分。考官不能同意我的觀點,認為我對發球的判罰連續性不夠。因此如遇臨場考核,對發球的判罰是否應該“更嚴格、更大膽?”據悉,藍牌考官專家團隊也很重視發球在藍牌裁判考核中的地位及其處理方式,我們期待以后能夠出臺更明確和易于操作的指導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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